本报沈阳6月22日电 (记者何勇)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辽河管理局)聘请测绘公司制作测绘图,合同签订额370万元。实际上,测绘公司“返还”了170万元。其中,辽河管理局两名干部各拿10万元,其余150万元成了单位的“账外资金”。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辽河管理局涉案人员杨某等人作出终审判决。
2011年下半年,辽河管理局规划财务处处长邸某、副处长杨某代表辽河管理局,与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进行合作洽谈,并于2012年4月签订合同,约定项目金额370万元,分两次支付。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邸某要求其中150万元作为“账外资金”存放在经纬公司,辽河管理局需要提取时由公司付款。杨某后又向李某提出,多套20万元作为其与邸某二人的“外快”,李某同意。经纬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2012年4—12月期间,经纬公司给辽河管理局回款总计110万余元,其中包括了两人分别套取的10万元。
案发后,杨某、李某退缴了全部赃款,邸某被另案处理。
日前,沈阳中院判决认为,李某伙同杨某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标题:辽河管理局挪用公款案宣判)